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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论宏议 释义(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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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箭不虚发典故出处 箭不虚发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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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是古代打仗最有威胁的武器。在三国时期,很多知名的将领都是死于箭伤,毕竟当时医疗技术有限,没办法治疗好所有的伤病。所以大家都会勤于练习箭术,这次和大家讲解的成语“箭不虚发”,就是三国中发生的故事。关羽和庞德交战,两人却有点惺惺相惜的感觉。一起来看看这个成语背后的故事到底是怎样的吧。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庞德传》,时间是在献帝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主人公是庞德。原文如下:

后亲与羽交战,射羽中额。时德常乘白马,羽军谓之白马将军,皆惮之。仁使德屯樊北十里,会天霖雨十余日,汉水暴溢,樊下平地五六丈,德与诸将避水上堤。羽乘船攻之,以大船四面射堤上。德被甲持弓,箭不虚发。将军董衡、部曲将董超等欲降,德皆收斩之。自平旦力战至日过中,羽攻益急,矢尽,短兵接战。

这段记载的大意是:后来庞德与关羽交战,射中关羽的前额。当时庞德经常骑着一匹白马,关羽手下的将士们称其为白马将军,都非常惧怕他。曹仁令庞德驻扎在樊城以北十里,不巧遇上十多天的大雨,关羽乘船发动进攻,在船上放箭。庞德身披铠甲,手持弓箭予以还击。箭射得很准,每发必中。将军董衡、部曲将董超等人打算投降。庞德将他们逮捕处死。此战从天刚亮一直打到午后,关羽的攻势越来越猛,庞德手中的箭用完了,便使用刀剑等兵器交战。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出自此战中庞德的箭术,叫做“箭不虚发”,意为弓箭射得很准,每发必中。这也是由《三国志》作者陈寿所首创的成语之一。

这个成语故事,发生在著名的荆襄之战期间。当时关羽围攻襄阳和樊城,庞德与于禁一起率领七军前来救援。在交战中,庞德箭法无敌,射中了关羽的前额,这也是历史记载当中唯一的一个击伤关羽的三国将领。最终,关羽利用当地十多天大雨的有利时机,水淹七军,生擒曹军三万多人。主帅于禁投降,而庞德力战不退,射死了不少关羽手下的将士,之后被关羽生擒。

对于这位猛将,关羽惺惺相惜,不忍杀之。但庞德早就抱定了必死的信念,大骂关羽。而最后,关羽杀了庞德,这也算是成全了庞德的愿望。遗憾的是,数十年后,庞德的儿子庞会随同钟会、邓艾灭蜀,在蜀汉已经投降的情况下公报私仇,将关羽的后人灭族。如果庞德劝下有知,也一定会为儿子的行径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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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败利钝典故出处介绍 成败利钝释义解读

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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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羽、刘备相继离世后,诸葛亮也是做了很多反省,为什么蜀国会走到这样一步死棋当中呢?最终诸葛亮也是没办法,只能以攻代守制定北伐战略。对于诸葛亮来说可能他已经看到了蜀国的未来,但还是坚守自己的承诺,宁死也不屈服。这也是为什么后人还会继续纪念诸葛亮,专门为他修建寺庙,这种待遇可不多见。这次介绍的成语成败利钝背景故事就和诸葛亮有关,一起来看看吧。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发生时间是蜀汉建兴六年(公元228年)秋。故事的主角是蜀汉丞相诸葛亮。原文如下:

夫难平者,事也。昔先帝败军于楚,当此时,曹操拊手,谓天下以定。然后先帝东连吴、越,西取巴、蜀,举兵北征,夏侯授首,此操之失计而汉事将成也。然后吴更违盟,关羽毁败,秭归蹉跌,曹丕称帝。凡事如是,难可逆见。臣鞠躬尽力,死而后已,至于成败利钝,非臣之明所能逆睹也。

这段话的大意是:最难以判断结果的事情就是战事。当初先帝兵败当阳,曹操拍手称快,以为天下已经平定了。过后,先帝东联孙吴,西得益州,率部北征,斩杀了夏侯渊,说明了曹操当年的判断是错误的。之后,东吴违背盟约,导致关羽战死,先帝兵败退回秭归,曹丕又称帝。大凡事情就是如此,难以预料。微臣竭尽所能,贡献出全部力量,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至于是成功还是失败,顺利还是困难,就不是微臣的聪明才智所能预见的了。

与以前每个故事仅介绍一个成语不同,本文要介绍的共有三个成语,分别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成败利钝。这其中的“死而后已”出自《论语·泰伯》中的“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已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意为为完成一种责任而奋斗终生,意为不辞辛苦地贡献出自己的一切,到死为止。而另外两个则是诸葛亮的首创。“鞠躬尽瘁”意为竭尽所能,贡献出全部力量;“成败利钝”的意思是事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或结果。

上面介绍的这段文字,出自著名的《后出师表》。与《前出师表》的慷慨激昂、充满必胜的信念不同,《后出师表》的风格较为悲壮。在该表中,诸葛亮分析了战与和、安与危之间的关系,指出了继续北伐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也对北伐所产生的结果做出了较为客观的预测,这便是“成败利钝,非臣之明所能逆睹也”。这或许也正是诸葛亮当时的真实心态:不发动北伐是等死,发动北伐其实也胜负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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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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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办理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释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关于本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又修改为本条的规定。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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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诸上座帖翻译 诸上座帖释义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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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上座帖》释文如下:诸上座为复只要弄唇嘴,为复别有所图,恐伊执着,且执着甚么,为复执着理,执着事,执着色,执着空,若是理,理且作么生执,若是事,事且作么生执,着色,着空亦然,山僧所以寻尝向诸上座道,十方诸佛,十方善知识时尝垂手,诸上座时尝接手,十方诸佛诸善知识垂手处合委悉也,甚么处是诸上座接手处,还有会处会取好,莫未会得,莫道揔是都来圆取,诸上座傍家行脚,也须审谛着些子精神,莫只藉少智慧,过却时光,山僧在众见此多矣,古圣所见诸境,唯见自心,祖师道,不是风动幡动,风动幡动者心动,但且恁么会好,别无亲于亲处也,僧问,如何是不生灭底心,向伊道,那个是生灭底心,僧云,争奈学人不见,向伊道,汝若不见,不生不灭底也不是,又问,承教有言,佛以一音演说法。

众生随类各得解,学人如何解,向伊道,汝甚解前问已是不会古人语也,因甚,却向伊道,汝甚解,何处是伊解处。莫是于伊分中,便点与伊,莫是为伊不会问,却反射伊么,决定非此道理,慎莫错会,除此两会,别又如何商量,诸上座若会得此语也,即会得诸圣揔持门,且作么生会,若会得一音演说,不会得随类各解,恁么道莫是有过无过,说么莫错会好,既不恁么会说一音演说,随类得解,有个下落,始得每日空上来下去,又不当得人事,且究道眼始得,古人道,一切声是佛声,一切色是佛色,何不且恁么会取。

此是大丈夫出生死事,不可草草便会。拍盲小鬼子往往见便下口,如瞎驴吃草样,故草此一篇,遗吾友李任道,明窗净几,它日亲见古人,乃是相见时节,山谷老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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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语文词语解释知识点:词语释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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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释义方法

(1)定义法: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对术语类词语注释或说明。如“自然力”就是可以用来代替人力的自然界的动力,如“风力”“水力”;“归省”就是回家看望父母。

(2)比喻形容法:有些词不好下定义,就用形容和比喻加以说明。如“褴褛”形容衣衫破烂;“惊涛骇浪”比喻险恶的境遇或尖锐激烈的斗争。

(3)合成法:先逐词解释,后综合概括。如,谨严:谨慎严密。肆虐:任意地干残暴的事。肆,任意地干;虐,残暴。

(4)对换法:用熟悉的、已懂的词语来解释不懂的词,或用反义词加上否定词来解释。如,崎岖:不平坦。阑干: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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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全文共 3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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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在第十八条做了概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包含了许多意思。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意思,希望对大家会有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施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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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山居秋暝释义 山居秋暝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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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居秋暝》的译文如下:山谷刚下过雨,就显得更为空旷与清新,在秋日的傍晚时分,天气也更为凉爽。明月在松林间投下光波,清泉流过山石,在竹叶沙沙的喧闹声中,洗完衣服的少女也回来了,渔舟在轻轻摆动的莲叶间穿行。任凭春天的美景消散,此刻的秋景足以让人流连。

《山居秋暝》的赏析

《山居秋暝》描绘了秋雨后山谷的宜人风光,表现了诗人对眼下田园生活的怡然自得。全诗首联直接描绘山中的秋景,点明此处有山雨初霁,万物更新之美。颔联则描绘夜景,描绘出皓月当空、山泉清冽的自然之美。颈联则写浣女、莲舟等富有人间情趣的景象,表现出一种田园生活的自适怡然。诗人在尾联就直抒感想,表示其对恬静山林生活的崇尚。

《山居秋暝》的全文

《山居秋暝》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

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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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不足为虑典故出处介绍 不足为虑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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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为虑这个成语大家有了解过背后的典故是怎么样的么?其实这个成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是非常的多。今天就为大家着重讲讲不足为虑的典故还有释义。这个故事的背景发生在三国时期,当时诸葛亮已经成为了蜀国的支柱,制定了伐吴的战略。而曹睿一边要防诸葛亮、一边要防孙权显得不是那么沉稳,但这时候就有人说出“不足为虑”这个成语,让曹睿安下心来。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卫臻传》,发生在曹魏青龙元年(公元234年)间。故事的主角名叫卫臻。原文如下:

亮又出斜谷;征南上:“朱然等军已过荆城。”臻曰:“然,吴之骁将,必下从权,且为势以缀征南耳。”权果召然入居巢,进攻合肥。帝欲自东征,臻曰:“权外示应亮,内实观望。且合肥城固,不足为虑。车驾可无亲征,以省六军之费。”帝到寻阳而权竟退。

这段话的大意是:诸葛亮兵出斜谷,向曹魏西北地区发动攻击。此时负责曹魏东南地区的征南将军又向魏明帝曹睿上表,称东吴大将朱然率军已过荆州,又向荆州北部发动攻击的迹象。大臣卫臻提醒曹睿说:“朱然是东吴的一员骁将,其行动必定要听从孙权的指挥。此举必定是为了配合蜀汉而采取的行动。”

果然,过了没多久,孙权便将朱然召回进入居巢一带,打算向合肥发动进攻。魏明帝曹睿也准备御驾亲征。此时,卫臻又表示:“孙权此举完全是为了回应诸葛亮的请求,而实际上是在观望局势的发展。况且黑非城防坚固,不值得陛下担忧,也用不着亲征,这样还能省下六军出动的庞大费用。”后来曹睿大军到达寻阳时,孙权已从合肥退军。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出自卫臻后面所说的这番话中,叫做“不足为虑”,意为不值得担忧。这句后人耳熟能详的成语也是由卫臻所创。

卫臻是曹魏的一位名臣,以直言不讳而著称。当年他不满夏侯惇的铺张浪费,拒绝参加宴会,气得夏侯惇将其逮捕。后来更是多次上表反对魏明帝曹睿的奢靡之风,为此也没少惹曹睿生气。不过,卫臻的确很有本事,眼光也很准,尤其大局观尤为出众。此次蜀汉与东吴从东、西两线夹击曹魏,卫臻不但能预测出战局的发展态度,还对孙刘联盟的巨大缺陷做出了准确的判断,而这一判断也符合当时孙权的心态。

自从孙刘联盟恢复之后,诸葛亮每次发动北伐前,都会通报孙权,希望孙权在东南一线出兵协助。但实际效果也正如卫臻所预料的那样,孙权每一次都是装装样子,并没有认真履行承诺,这也对诸葛亮的北伐之战带来的巨大的消极影响。

不仅如此,卫臻也对合肥之战的结果做出了准确的判断。纵观孙权数次出兵合肥,每一次都是败在合肥城下,不但无功而返,还被后人讥讽为“孙十万”。究其缘由,除了孙权在军事指挥上的无能之外,合肥城防之坚固,守将之骁勇,也是导致孙权兵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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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语文文言文常用词语释义

全文共 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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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表房舍的:宇、舍、馆、宅、第、邸、庑、屋(宇:屋檐。庑:高堂周围的郭房,厨房;房屋。)

22.表桌床的:案、几、床、榻

23.表违背的:牾、忤、逆、倍(背)(忤:违反,抵触。牾:逆。)

24.表揭发的:劾、讦、揭(劾:揭发罪状。讦:攻击或揭发别人的短处。)

25.表害怕的:畏、惧、惮、骇、患

26.表嫉恨的:恶、厌、憎、贬、衔、怨、患、疾、恨、怒、诅、恚(衔:藏在心中,特别怀恨。)

27.表暗中的:阴、间、密

28.表诬陷的:中、诬、诋、毁、诽、谤、譖

29.表朝见的:朝、觐

觐:原指诸侯秋天朝见天子,朝:原指诸侯春天朝见天子,后来都泛指朝见帝王。

30.与京城有关的:禁、阙、畿、京、京畿(畿:京城所管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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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不知丁董典故出处介绍 不知丁董释义解读

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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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活捉吕布后本来也没打算立即处死,想着能不能利用吕布的能力为自己做些什么事。不过刘备却提醒曹操,想想董卓的下场是怎样的,结果曹操也是惊出一身冷汗下令直接杀掉吕布。吕布临死前还给刘备泼了一身脏水,这次讲的成语不知丁董就是从这个故事里得来的。其实刘备也是一个懂得心术的人,在曹操面前也能借刀杀人。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见于《三国志·吕布传》,发生时间是在献帝建安三年(公元198年)年底,所牵涉的人物有三个,分别为刘备、曹操和吕布。先来看看原文:

布曰:“缚太急,小缓之。”太祖曰:“缚虎不得不急也。”布请曰:“明公所患不过于布,今已服矣,天下不足忧。明公将步,令布将骑,则天下不足定也。”太祖有疑色。刘备进曰:“明公不见布之事丁建阳及董太师乎!”太祖颔之。布因指备曰:“是儿最叵信者。”于是缢杀布。布与宫、顺等皆枭首送许。

这段话的大意是:吕布说道:“绑的太紧了,稍微松一点吧。”曹操回答:“捆绑老虎不能不紧啊。”吕布求饶道:“明公你顾虑的不过是我吕布一人而已,如今我已经服输了,您争夺天下也就没有什么课担忧的了。您率领步兵,再让我吕布统率骑兵,二人联手足以平定天下。”

听罢吕布之语,曹操面露犹豫之色。这时一旁的刘备开口说道:“难道明公忘记了吕布以前是怎么对待丁原和董卓了吗?”曹操点了点头。吕布因而指责刘备说:“这小子其实才是最不可信的人。”随后,曹操下令将吕布绞死。后来吕布与陈宫、高顺都被砍了头送到许昌示众。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是从刘备“明公不见布之事丁建阳及董太师乎”这句话中演变出来的一句成语,叫做“不知丁董”,意为不知前车之鉴。当然,这句成语源自刘备,后人加以归纳,也就变成了一句成语。

吕布之死与刘备究竟有没有关系呢?这个问题也引起过不少人的争论。从刘备与吕布之间的过节来看,刘备希望曹操杀了吕布以报当年被夺徐州之仇也是合情合理的。不过,从史料来看,吕布之死的真正原因并不在刘备,而是在曹操的心腹王必身上。《三国志·吕布传》注引《献帝春秋》中就有这样的一段记载:

布缚急,谓刘备曰:“玄德,卿为坐客,我为执虏,不能一言以相宽乎?”太祖笑曰:“何不相语,而诉明使君乎?”意欲活之,命使宽缚。主簿王必趋进曰:“布,勍虏也。其众近在外,不可宽也。”太祖曰:“本欲相缓,主簿复不听,如之何?”

从这个记载来看,王必是坚决主张杀掉吕布以绝后患的。而作为刘备而言,他之所以也表态要杀曹操,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自保,免得被曹操猜忌。关于这一点,以前我在文章中已经谈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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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画蛇添足说明什么道理 画蛇添足说明什么道理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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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自作聪明,做多余的事,最后反而把事情办糟了。无论做任何事,都要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如果多此一举,有可能得不偿失,弄巧成拙。

《画蛇添足》的原文

楚有祠者,赐其舍人卮酒,舍人相谓曰:“数人饮之不足,一人饮之有余。请画地为蛇,先成者饮酒。”

一人蛇先成,引酒且饮之,乃左手持卮,右手画蛇,曰:“吾能为之足。”未成,一人之蛇成,夺其卮曰:“蛇固无足,子安能为之足?”遂饮其酒。

为蛇足者,终亡其酒。

《画蛇添足》的译文

楚国有个主管祭祀的官员,把一壶酒赏给来帮忙祭祀的门客。门客们互相商量说:“几个人喝这壶酒不够,一个人喝这壶酒还有剩余。请大家在地上画蛇,先画好的人就喝这壶酒。”

一个人先把蛇画好了,他拿起酒壶准备饮酒,然后左手拿着酒壶,右手画蛇,说:“我能够给蛇添上脚!”没等他画完,另一个人的蛇画好了,夺过他的酒说:“蛇本来没有脚,你怎么能给它添上脚呢?”于是就把壶中的酒喝了下去。

那个给蛇画脚的人最终失掉了那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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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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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的简介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释义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对申诉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难以把握,从而使某些确有理由的申诉难以进入复查再审过程,又造成对一些案件无限申诉、无限再审而浪费司法资源。因此,2007年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

一方面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另一方面,避免不应再审的予以再审,减少缠讼现象,防止权利滥用和司法资源浪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

关联法规

《刑法》第39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5、206、2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2、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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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咏鹅古诗原文及释义

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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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咏鹅是骆宾王在七岁时写的一首诗,是以清新欢快的语言,抓住事物(鹅)的突出特征来进行描写。写得自然、真切、传神。

2

咏鹅原文:鹅鹅鹅,曲项向天歌。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

3

译文:“鹅,鹅,鹅!”面向蓝天,一群鹅儿伸着弯曲的脖子在歌唱。白色的身体漂浮在碧绿水面,红红的脚掌拨动着清清水波。

4

小时候的骆宾王,住在义乌县城北的一个小村子里。村外有一口池塘叫骆家塘。有一天,家中来了一位客人。客人问了他几个问题。骆宾王皆对答如流,使客人惊讶不已。骆宾王跟着客人走到骆家塘时,一群白鹅正在池塘里浮游,便指着鹅儿要他以鹅作诗,骆宾王略略思索便创作了此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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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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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我们的交通安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是怎样的吗?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

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这对电动自行车产业是一个好消息。

交警乱罚款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

十三条“高压线”严禁交警权力寻租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法律还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按照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

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意味着,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

根据法律,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检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停车泊位,法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法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设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醉酒驾车:拘留扣驾照罚款三管齐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如果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此外法律还规定,除饮酒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法律还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无照驾车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法律还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不同情节,还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法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另外,法律草案曾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四次审议后建议删去了这一款规定。

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可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的通行作出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法律还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军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时没有将其纳入“特种车”的管理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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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安身立命下一句是什么 安身立命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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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身立命”的下一句是:只须体究庭前柏。安身立命的原句是:安身立命既无忧,这两句的完整表述是“安身立命既无忧,只须体究庭前柏”,出自宋代禅师释绍昙的《偈颂一百零四首·其六十八》。

《偈颂一百零四首·其六十八》的原文

趁晴盖却屋,捉空种了麦。安身立命既无忧,只须体究庭前柏。

坚守岁寒,青无变色。唤作西来直指宗,瞎。

释绍昙的介绍

释绍昙是宋朝时期的禅师。释绍昙字希叟。景定元年(1260年),住平江府法华禅寺。度宗咸淳五年(一二六九),住庆元府瑞岩山开善禅寺,元成宗元贞三年卒。释绍昙的主要作品有《希叟绍昙禅师语录》一卷、《希叟绍昙禅师广录》七卷,收入《续藏经》。事见《语录》及所附居径《拜呈日本国栗棘庵诸位尊属禅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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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金桂飘香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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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飘香”的释义:“金桂飘香”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意思是,桂花盛开,花香四溢的意思。“金桂飘香”象征着秋天,也是象征着收获的季节。第二种意思是指牡丹品种,来源地山东菏泽百花园,主要用途药用,生态,观赏。

金桂,为木犀科木犀属常绿阔叶大乔木,高可达15米,树冠可覆盖400平方米,桂花实生苗有明显的主根,根系发达深长。“金桂”是桂花的一个品种,也是观赏价值、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三者都很高的桂花品种。金桂花朵金黄,花香馥郁,叶片浓绿,在众多桂花中观赏价值最高,古代即盛行栽培.养育,而今已推广到全国各地。

桂树分四个品种,丹桂:颜色橙黄,气味浓郁,叶片厚,色深。金桂:花朵为金黄色,且气味较丹桂要淡一些,叶片较厚。银桂:花朵颜色较白,稍带微黄,叶片比其他桂树较薄,花香与金桂差不多多不是很浓郁。四季桂:也有很多人将四季桂称为月月桂。花朵颜色稍白,或淡黄,香气较淡,且叶片比较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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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刑不上大夫是什么意思?刑不上大夫出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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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大夫以上级别的人会享有一定的特权,这里的“大夫”并不是医生的意思,而是一种官职。可能很多人对于“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是,就算大夫犯了法也能免去刑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刑罚本来就是一个需要公证对待的东西,难道贤者犯法就可以逃脱罪名吗?实际“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真实含义被很多人误解了,这次就为大家讲讲“刑不上大夫”的出处以及释义,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刑不上大夫”是讲特权吗?错,它的本义是法律面前的相当平等。被误解的名言:“刑不上大夫”的真实用意,你可能理解错了。

汉语言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有些话也很容易引起歧义,因而会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比如“刑不上大夫”,就一度被人理解为是贵族、官员们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犯罪却不服刑罚的法外特权。其实,“刑上不大夫”的本义,并不是贵族阶层或官员犯罪不应受刑法处罚,而是对上层违法者的一种变通,让惩罚在形式上更人性化些。

“刑不上大夫”一语,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其原文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兵车不式,武车绥旌,德车结旌。”其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常常为后人所引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的“下”与“上”很容易引起误读。据钱文忠教授的解读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上”是“优待”的意思,“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话意思是:士大夫也不会量刑上受到优待,老百姓不被排斥在礼仪之外。

而另有一种解释是,对于贵族,应当用礼仪教化来规范其言行,使其懂礼守法,不致犯错受刑;对于普通百姓则不应用礼仪来要求他们必得廉耻荣辱,直接由法律条文来约束他们就行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理解,是基于上古时期教育水平低下这种实际来说的。

话虽如此说,但是,“天子犯法,与庶遮同罪”,而况“大夫”乎?东汉郑玄也对“刑不上大夫”进行了解读,他的注释为:“刑不尊大夫,不论愚贤者犯法,其犯法,则都应在有司惩处。”

那么,在上古时期,大夫犯法,真的“与庶民同罪”吗?定罪是肯定的,但是,在形式上却有别,那就是“为尊者讳”,大夫虽然犯罪了,但是,顾及其贵族身份,可免其羞辱,处罚时不八议必大动干戈,而是悄悄进行。为此,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在法律面前享有一项特权——“八议”。

所谓“八议”,是“刑不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据《周礼·甸师》)。

由此看来,“刑不上大夫”,并不是大夫以上贵族犯了罪是不用刑的。我们看历史上,好多大夫以上的人都是处以极刑的。如商鞅被“五马分尸”,李斯被“腰斩”,都是要用刑的。“刑不上大夫”从犯法者的角度而言,意即:大夫以上的人身份高贵,又受到良好的礼仪教化,是不应该犯法的,即便是犯了法,也不应该受到刑罚的羞辱,即“士可杀,不可侮”,就应该自裁、自缢死去,免得羞辱了整个大夫阶层的声誉。

现在的一些电视剧中,也常有这样的情节,就是大臣犯罪了,皇帝常常采用赐死的办法,以保留其最后的体面。赐自尽的方法一般有三种:赐白绫自缢、赐宝剑自裁、赐毒酒自尽。贵族罪祸上身,不像普通人犯,由有司来执行,而是自我了断,贵族与普通民众的“受刑”,逃是逃不掉的,只是在死法上有所不同而已。

而“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普通百姓就不用守礼,而是说守礼的规矩太多,比如穿衣、戴帽之类,很繁琐。老百姓要劳动,要出体力,行起礼来不方便,耽过工夫,所以老百姓在礼仪方面可以马虎些。只要不触犯刑律,就是好百姓。

到了封建王朝时代,“刑不上大夫”往往被人曲解了,用以来为贵族、大臣们开脱罪责。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应议者犯罪”律文后之附例规定:“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凡文武官员犯罪应当处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替代刑罚的直接适用。这样的操作,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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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二手房交易税费名词释义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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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税费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交易税计算方法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继承房产交易过户

(一)继承房产的费用有

1.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二)所需材料

1.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

2.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

注:继承的难点在于公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样就要求证明当事人即为所有继承人并且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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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变心易虑典故出处介绍 变心易虑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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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策死后把东吴交给孙权来打理,没想到在孙权的带领下东吴日益壮大,成为了三国中唯一能和曹魏抗衡的国家。其实很多人都对孙权的评价很高,认为孙权是曹操还有刘备中情商最高的人,东吴始终没有出现过什么大的内斗这方面孙权是做的很好的。而且孙权也是一位能放下自己身段的人,这次讲的成语变心易虑背后就有这么一个故事,一起来看看吧。

今天的三国成语故事出自《三国志·张昭传》,时间大约是在孙权称帝后的黄龙元年(公元229年)至嘉禾元年(公元232年)之间。这个故事其实是吴大帝孙权与江东老臣张昭之间的一次谈话。先来看看原文:

昭每朝见,辞气壮厉,义形于色,曾以直言逆旨,中不进见。后蜀使来,称蜀德美,而群臣莫拒,权叹曰:“使张公在坐,彼不折则废,安复自夸乎?”

明日,遣中使劳问,因请见昭。昭避席谢,权跪止之。昭坐定,仰曰:“昔太后、桓王不以老臣属陛下,而以陛下属老臣,是以思尽臣节,以报厚恩,使泯没之后,有可称述,而意虑浅短,违逆盛旨,自分幽沦,长弃沟壑,不图复蒙引见,得奉帷幄。然臣愚心所以事国,志在忠益,毕命而已。若乃变心易虑,以偷荣取容,此臣所不能也。”权辞谢焉。

这段话的大意是这样:张昭每次上朝,言辞气概雄壮严厉,神色大义凛然。他曾经因为直言不讳不合孙权的心意,孙权有一段时间禁止他参加朝会。后来蜀汉使者来到东吴,炫耀蜀汉的德泽美好,东吴群臣却无人能够应对,。孙权叹息地表示:“如果张昭在场,即使蜀汉使者不被折服,也一定会垂头丧气,哪会像现在这样自卖自夸!”

第二天,孙权先派人前去探望,随后自己来到张昭府中。看到孙权到来,张昭离开坐席向孙权谢罪,孙权跪坐阻止。等双方坐定之后,张昭抬头对孙权说道:“从前太后、桓王不是把老臣托付给陛下,而是将陛下托付给老臣,因此我尽节效忠,以报厚恩,即使死了也足以让后人称道。可惜我思虑短浅,违背了陛下的旨意,自以为从此沉沦直到老死,再也得不到陛下的信任。没想到又蒙陛下召见,可以继续侍奉左右。不过我内心是想为国家做事,尽忠报国,死而后已。如果想改变我的初衷,以讨好取悦他们而获得荣华富贵,这是我做不到的。”孙权听罢,随即向张昭道歉。

本文要说的成语,便是张昭话中的“变心易虑”,意为改变心意,违背初衷。这句成语的最早出现在《荀子·儒效》:“四海之内,莫不变心易虑以化顺之。”

熟悉三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张昭本是江淮名士,不仅为孙策占据江东立过大功,在孙权掌权之初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孙权年纪的增长,对于这位老臣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对张昭的直言不讳非常不满。

张昭也有个弱点,总是将孙权当孩子,喜欢倚老卖老,喜欢用孙权的母亲和哥哥对自己的信任和重视来教训孙权,这更让孙权难以忍受。故此,有一段时间孙权对张昭都非常的冷淡,甚至当中讥讽。而张昭也不愿受辱,干脆辞职退休,从此远离孙权,想过几天清静日子。但蜀汉使者的出现,令孙权意识到张昭的作用,于是便上门拜访,一则想让张昭发挥余热,二来又想让张昭俯首帖耳。

没想到张昭根本不吃孙权这一套,老调重弹,不仅再度提起孙权的母亲和哥哥,又以“变心易虑”提醒孙权自己不会发生任何的改变。因为有事相求,这一次孙权只好忍了,向张昭道歉,不过心里却非常不满。没过多久,双方再度出现矛盾,结果闹出了孙权命人用土封住张昭家门的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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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意思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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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意思是:开始时的差距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这句话常指小错误会酿成大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出自《礼记·经解》,原句是:易曰: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用例

1.他顿时豁然开朗,同时也感叹练功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啊。

2.用枪打靶,最能说明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个道理了。

3.每一招都要推算很久,更有时候推算出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剑招使来花拳绣腿毫无威力可言。

4.至于那个地洞,竟是昔日道家传说中的七十二洞之一,张铁嘴当真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5.定点卫星的发射角计算需要绝对精确度,否则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6.有时候你其实离成功已经很近,就差那么一小步,但不要以为这一步可以忽略,有时候毫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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